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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企业商会章程
(草案)


*章   总则


*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天津企业商会 (英文名称是Ti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 T C C B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天津市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在京天津籍企业家投资经营的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多方面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宗旨是“凝聚力量,整合资源,互助共赢,共同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社会,促进京津两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嘉铭中心B座2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
 (二) 促进在京的天津企业和人士与当地政府间的沟通和联系,反映企业人士的合理诉求、意见和建议;
 (三) 调解会员经营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四) 推动在京企业与当地企业、团体的合作交流。为会员不定期地组织国内外经贸交流、考察、培训、联谊等活动;
(五)促进在京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六)参加北京市工商联“光彩事业”,参与当地扶贫助困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按时交纳会费。
 (三)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天津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天津企业驻京分支机构。
(五)天津工作过的非天津籍人士在京创办的企业及愿意
      与天津企业合作发展的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六)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      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较 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较 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较 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承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制定收取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经验丰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兼职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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